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感謝林誠夏對於本文所給予的撰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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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公司將自由開源軟體做為營利產品或是服務內容已經不是新聞,而隨著商業化程度的加深,這些商業化應用的自由開源軟體也開始在授權條款方面出現變化,其中最常見的變化是在既有的開源模式之外,加上不同的授權選擇,雙重授權模式(註一)就是一個典型而著名的例子,這種模式讓使用者可以在自由開源授權與商業授權之間做選擇,以符合其不同的需求,同時也維持了商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多重目的。不過除了雙重授權模式之外,還有一種因應嚴格授權拘束性(License Inheritance,註二)而附加的「例外許可條款」(以下簡稱「例外條款」),讓使用者在應用 GPL 類元件產生衍生程式之後,有著為衍生程式選擇非 GPL 類授權方式的可能性,同時也維持商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多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