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自由開源軟體個人終端使用者之善意保護

本篇文章原文發表在原文發表在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與Lucien共同協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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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源軟體近年被廣泛地運用在各類的資通訊產品與服務中,不過由於其為眾人協作的作品,故有時也會聽到資服業者,轉述終端使用者的疑慮,認為若產品中的自由開源軟體在共工撰寫的過程裡,可能隱有侵權重製、改作的糾紛,那麼產品使用者,是不是也會因此連帶被法律風險所波及?但其實從實務運作與法學論理上來看,身為單純的使用者,若對所購置產品侵權的風險不具合理的認知期待性,則其購買使用的行為,並不必然附隨有高度的侵權責難,這一點不論產品是否有嵌入自由開源軟體來使用,皆然。本文以下即從善意保護制度、侵權實務現況,以及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中的特殊規定等角度著手,來為讀者分析解釋這樣的概念。 閱讀全文〈淺談自由開源軟體個人終端使用者之善意保護〉

降低開源授權爭訟風險的三大要點

這篇基本是由Lucien主筆,我則是參與架構跟內容討論、以及最後的修校,原文發表在原文發表在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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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來,自由開源授權軟體元件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 被大舉運用到商業應用的環境裡,然而,FOSS 的授權規則,亦相當程度賦含了自由分享的理念,故其中不少義務性要求與條件,並不能全然依照傳統商業授權的定式與慣習來進行,而若取之為應用的商業公司過於疏忽了義務性要求方面的條件,在貢獻者與商用者立場產生嚴重期待落差時,難免會引發原始權利人出來主張其開源授權的成果遭到濫用,進而提升到法庭上授權爭訟的衝突狀態。因為如此,許多 FOSS 商業應用者無不自問:究竟應該完成哪些義務性條件的遵守,才能有效降低開源授權爭訟的相關風險?這樣的問題,多數 FOSS 的研發社群朋友,並不會給過予一個界限分明的答案,一來並非所有 FOSS 專案撰寫的程式開發者,都能清楚依據著作權法主張其權利範圍與義務要求,二來許多程式開發者,更重視的是開源取予協調 (give and take) 的尊重與感受,故其並不想要在相關議題上過於闡釋,以免對 FOSS 專案的互惠分享範圍自我設限(註一)。然而,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型態甚多(註二),其相關的義務性要求亦有些許分殊,若是能有更簡便的要項能夠遵守,則亦將有助於降低開源授權爭訟的相關風險,故本文依據司法實務以及所能接觸到的和解資訊,整理以下三大要點,提綱挈領地進行資訊分享。 閱讀全文〈降低開源授權爭訟風險的三大要點〉

自由開源軟體侵權爭端案例文章彙整

近來在整理法律專欄中,跟自由開源軟體侵權相關的文章,也同時將鑄造場網站上相關的新聞報導也做了整理。在鑄造場工作了這麼多年,雖然沒有一案不漏地介紹過所有侵權爭端案例,不過重要的案件都沒有漏掉。只是其中有些文章沒有做後續更新,因此資料仍是舊的,是比較可惜的地方。

【新聞報導】

一、BusyBox 侵權案件(違反GPL)

「Monsoon Multimedia 與 BusyBox 的 GPL 侵害訴訟達成和解」
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1287

「SFLC 控告 Verizon 違反 GPL 散佈開放源碼軟體」
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1334

「BusyBox 開發者與 Xterasys 取得 GPL 侵權訴訟和解」
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1353 閱讀全文〈自由開源軟體侵權爭端案例文章彙整〉

LGPL-3.0 訴訟案例解析:FreeAdhocUDF 侵權和解案

這篇原本是發表在鑄造場法律專欄的文章,閱讀資料與撰寫的過程很有趣,因為在研讀判決書的時候,遇到一些對我來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唉唉唉,我本來就不是一個好的法律學生),感謝Lucien的參與討論與指正,讓我可以將本案中德國法的觀念跟台灣這邊的規定串接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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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2013) 3 月 adhoc dataservice GmbH 與 Buhl Data Service GmbH 兩間德國公司在 Bochum 地方法院達成和解協議(註一),這是針對違反 LGPL-3.0(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0,註二)授權條款所達成的法庭和解,具有司法審判上既判力的效果,此一和解結果當事人不得再依司法手段爭執,從實務上來看,這樣的法庭和解也很有機會在未來相類的爭訟案件上,具有參考的地位。在當前自由開源軟體的侵權案例中,多是當事人自行談妥條件後進行庭外和解,經過法院訴訟程序而具有既判力的案例較少,因此本文將會介紹此案的內容,以供有興趣進一步了解自由開源軟體侵權案例的讀者參照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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