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解析自由開源軟體的專利授權條款

這篇關於專利授權條款介紹的文章,持續寫了約一個禮拜,其中 GPL-3.0 第 11 條第 4-7 項的內容花了我大部分的時間,這四個條項的文字非常抽象難懂,就算是搭配了自由軟體基金會的說明理由書來看,還是耗了我許多時間去思考,然後加上與同事的討論、對照條文後,才比較可以領略其中的深意。

GPL-3.0 草擬過程有許多大型公司參與討論,說明理由書在這部份的解說中也不止一次提到,商業公司對於 GPL-3.0 第 11 條第 4-7 項內容有著不同的意見與考量點,所以可以想見,當初在制定這部份規定時所上演過的激烈角力賽,也因此可以推估,這四個條項應該是激烈討論、平衡各方利益後的折衝結果,因此所產生的文字抽象、其中蘊含的邏輯不易理解。

總之,自己對於文章中說明 GPL-3.0 第 11 條第 4-7 項的文字不甚滿意,未來若是有機會改寫的話,會再改寫的白話、易懂些,目前只能希望讀的人的可以看懂 >_<!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感謝林誠夏對於本文所給予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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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專利與自由開源軟體的本質有所不同(註一),因此如何將軟體專利對於自由開源軟體開發模式的衝擊降到最低,一直是自由開源領域中一個重要的議題。目前實務上所採取的應對措施有許多種,包括鼓勵重要技術的先前揭露、成立交戶授權如 Open Invention Network 這樣的組織等等,而新近修訂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也大多加入了專利授權與規劃的相關規定,因此本文選擇了數份常見且具重要影響力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註二),包括 BSD-2-Clause、BSD-3-Clause(以下統稱這兩份授權條款為 BSD)、MIT、Apache-2.0、EPL-1.0、MPL-2.0、CDDL-1.0、GPL-2.0、GPL-3.0、LGPL-2.1、LGPL-3.0 與 AGPL-3.0 等,摘要式說明這些條款中與專利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助有需要的朋友,能得到進一步掌握自由開源專利議題的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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