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源軟體侵權警告與因應流程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到想要了解如何面對侵權警告的人,進而在未來可以正確合法地利用自由軟體。此外,文章架構雖然是與Lucien一起討論出來的,不過Lucien才是主筆,我只有負責部份的潤飾工作而已,因此第一作者是Luc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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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源軟體雖然可以被自由地修改與散布,但其仍然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所以若是使用者的利用方式不符合其授權條款所預設的遊戲規則,嚴重時仍然會引發後續的司法訴訟與糾紛。然而、其實許多爭端在開始時仍然具有溝通協商的空間與可能性,本文主要便是就自由開源軟體被不當利用時,所可能收受到的警告信內容來進行披露,並對後續的處理方式,做一個概念的引導及處理流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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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的授權規則與技術工程遵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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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說明:本文章採用CC-BY-NC-SA 3.0 unported條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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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講系列的第4場法律工作坊了,也是第2次邀請國外講者來到台灣分享他們的經驗,上次是Shane Coughlan[1],這次則是Harald Welte[2]與Armijn Hemel[3]。

這個第4場在日期是12月2日(四),地點則跟COSCUP/GNOME ASIA 2010一樣,在中研院的人社館大樓。今年的OSDC、COSCUP/GNOME ASIA 2010與台灣駭客年會 HIT2010都是在這棟舉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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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PL case in France: AFPA vs.Edu4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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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 Martin von Willebrand 所撰寫的這篇 "Recent Court Decision in Paris (referred as Paris GPL case)" 網誌,對於這個法國案例有了進一步的了解:這是一個違反軟體建置契約的訴訟,並非基於違反 GPL 所提起的訴訟,其中或許有提到 GPL,但是在提到 VNC 時一併論述。此外,Edu4 雖然將 VNC 的著作權聲明拿掉,但這也並非是原告提起訴訟的重點。

之前看的英文報導與 FSF France 都將重點擺在 GPL 使用者贏得勝訴這一個面向上,卻並沒有說明,這個案子其實是基為違反另外一個軟體建置契約而提起的訴訟,讓讀者很容易就會產生誤解。這跟 2003 年 SCO 控告 IBM 一案的狀況類似:不少不明就理的人,還以為 SCO 是告 IBM 違反 GPL,殊不知,SCO 控告的重點是在於 IBM 違反了 UNIX 授權契約。

相關文章:《A GPL case in France: AFPA vs.Edu4

A GPL case in France: AFPA vs.Ed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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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2002 年就告上法院的案子,不過今日看到新聞報導二審判決,才知道有這樣一個有趣的案例。

被告 Edu4 為一間提供遠距教學軟體與相關多媒體設備的公司,2000 年中為法國教育機構AFPA建置電腦設備,之後 AFPA 在電腦中發現了採用 GPL 授權的 VNC(Virtual Network Computing)軟體,因此依據 GPL 的規定向 Edu4 要求提供與 VNC 相對應的原始碼,但 Edu4 拒而不提供。在此期間法國自由軟體基金會(FSF France)居間協調,但是沒有達成和解,此外還進一步發現  Edu4 將著作權聲明以及其他足以辨識 VNC 為自由軟體的標示都拿掉,因此 AFPA 於 2002 年一狀告上法院。目前這個案子已經由上訴審法院判決,判決內容維持下級審法院見解,認為 Edu4 違反 GPL 義務,必須提供原始碼給 AF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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