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 2002 年就告上法院的案子,不過今日看到新聞報導二審判決,才知道有這樣一個有趣的案例。
被告 Edu4 為一間提供遠距教學軟體與相關多媒體設備的公司,2000 年中為法國教育機構AFPA建置電腦設備,之後 AFPA 在電腦中發現了採用 GPL 授權的 VNC(Virtual Network Computing)軟體,因此依據 GPL 的規定向 Edu4 要求提供與 VNC 相對應的原始碼,但 Edu4 拒而不提供。在此期間法國自由軟體基金會(FSF France)居間協調,但是沒有達成和解,此外還進一步發現 Edu4 將著作權聲明以及其他足以辨識 VNC 為自由軟體的標示都拿掉,因此 AFPA 於 2002 年一狀告上法院。目前這個案子已經由上訴審法院判決,判決內容維持下級審法院見解,認為 Edu4 違反 GPL 義務,必須提供原始碼給 AFPA。
這件案子有趣的地方在於,原告是使用者而不是 VNC 的著作權人。一般來說,擁有法律上權利者才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以實踐自己的權利,因此一直以來,普遍認為只有 GPL 軟體的著作權人才可以提起訴訟,並且有獲得勝訴的機會,使用者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權利與地位來提起訴訟,或採取其他的法律措施。在台灣,一般的認知也是如此。不過 AFPA vs. Edu4 的案子卻以事實反駁了這樣一個的普遍認知。我好奇的是,不知道法國的著作權法是怎麼規定的,讓使用者可以提起這樣的訴訟,還獲得二個審級判決的勝訴?相同的邏輯是否可以套用在台灣或其他國家的司法制度之下?不過目前我在網路上找不到進一步的英文或德文資料,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是處於無解的狀態。
下面是一些我在網路上找到的相關資料:
1. 法國自由軟體基金會的新聞稿:http://fsffrance.org/news/article2009-09-22.en.html
2. 一篇有詳盡內容的報導:http://arstechnica.com/open-source/news/2009/09/big-gpl-copyright-enforcement-win-in-paris-court-of-appeals.ars
3. 判決書(法):http://fsffrance.org/news/arret-ca-paris-16.09.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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