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GPL case in France: AFPA vs.Edu4

創用 CC 授權條款

這是 2002 年就告上法院的案子,不過今日看到新聞報導二審判決,才知道有這樣一個有趣的案例。

被告 Edu4 為一間提供遠距教學軟體與相關多媒體設備的公司,2000 年中為法國教育機構AFPA建置電腦設備,之後 AFPA 在電腦中發現了採用 GPL 授權的 VNC(Virtual Network Computing)軟體,因此依據 GPL 的規定向 Edu4 要求提供與 VNC 相對應的原始碼,但 Edu4 拒而不提供。在此期間法國自由軟體基金會(FSF France)居間協調,但是沒有達成和解,此外還進一步發現  Edu4 將著作權聲明以及其他足以辨識 VNC 為自由軟體的標示都拿掉,因此 AFPA 於 2002 年一狀告上法院。目前這個案子已經由上訴審法院判決,判決內容維持下級審法院見解,認為 Edu4 違反 GPL 義務,必須提供原始碼給 AFPA。

這件案子有趣的地方在於,原告是使用者而不是 VNC 的著作權人。一般來說,擁有法律上權利者才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以實踐自己的權利,因此一直以來,普遍認為只有 GPL 軟體的著作權人才可以提起訴訟,並且有獲得勝訴的機會,使用者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權利與地位來提起訴訟,或採取其他的法律措施。在台灣,一般的認知也是如此。不過 AFPA vs. Edu4 的案子卻以事實反駁了這樣一個的普遍認知。我好奇的是,不知道法國的著作權法是怎麼規定的,讓使用者可以提起這樣的訴訟,還獲得二個審級判決的勝訴?相同的邏輯是否可以套用在台灣或其他國家的司法制度之下?不過目前我在網路上找不到進一步的英文或德文資料,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是處於無解的狀態。

下面是一些我在網路上找到的相關資料:

1. 法國自由軟體基金會的新聞稿:http://fsffrance.org/news/article2009-09-22.en.html

2. 一篇有詳盡內容的報導:http://arstechnica.com/open-source/news/2009/09/big-gpl-copyright-enforcement-win-in-paris-court-of-appeals.ars

3. 判決書(法):http://fsffrance.org/news/arret-ca-paris-16.09.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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