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人利用 GPL 元件開發公司產品的著作權歸屬與運用疑義解析

這篇文章原本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感謝Lucien對本篇文章所提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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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受雇人,簡單來說,就是在一間公司或組織聘用來在負責一定職務工作的員工,因此受雇於一間公司來專職開發軟體、韌體的工程師,就是受雇人,而該公司就是雇用人(註一)。若是這間公司利用 GPL 元件來開發產品,軟體工程師可以自由散布產品程式碼嗎?工程師在產品中所撰寫開發的程式碼,其權利是屬於工程師本身、還是該公司?這些疑問是受雇軟體工程師在利用自由開源軟體來開發產品時,可能會產生的,因此本文將先從著作權法相關的規定談起,並且說明實際雇傭關係的運用狀況,進而釐清這些可能的疑問。 閱讀全文〈受雇人利用 GPL 元件開發公司產品的著作權歸屬與運用疑義解析〉

淺論程式源碼與目的碼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裡的同與異

本文原刊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一樣是與Lucien共同撰寫,尤其感謝Lucien的補充潤飾,讓整篇文章的內容有趣、易讀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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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與目的碼(Object Code,註一)是軟體程式存在的兩種基本型態,前者指的是電腦程式可供後續增編修改的格式,有時可被直接執行,但多半時候必須經編譯或界定程序之後才能被執行,後者則是能夠直接供電腦機器判讀的執行檔格式,但因已經過編譯程序,故除非經過反組譯或是還原工程,否則一般人無法直接觀察目的碼,來了解該電腦程式的演算過程及運算邏輯 (algorithm)。一般來說,軟體程式可以擇一或是同時透過這兩種型態來被散布,就法律論理上,其在著作權法上是被視為是同一作品不同形態的表現,故其表現形式雖不同,但法律定位完全相同。過去電腦程式目的碼是不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障是有疑慮的,畢竟這樣的著作格式並不如同一般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詩、詞、書、畫、文章、音樂、電影般,能被直接閱讀、聆聽、感受,和了解,不過美國於 1983 年 Apple Computer, Inc. v. Franklin Computer Corp. 一案中,承審法官在反覆的論理之後,判定目的碼亦為美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之一,同時,因其無法為人類直接了解之故,更進一步認定其與程式源碼具有同一性關係(註二)。此一判決也影響其他各國就此議題的認識,此後多數法律見解皆偏向於將程式源碼與目的碼,視為電腦程式的一體兩面,故表現的方式雖有差異,但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本質與地位相同。這樣的解讀態度適用在一般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上,固然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畢竟私有軟體在授權使用上的基本規則為「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故使用他人電腦程式時,未經授權方同意的方式,基本上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然而,許多的自由開源軟體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專案及其授權條款,蘊含著一種盡量將程式源碼提出來讓後手使用者增刪修改並便利應用的態度,故在其授權條款中,可以看到許多的內容是明確地針對程式源碼或目的碼所作的,略有差異的義務性要求,此項特點多為一般使用者所不知或忽略,而這方面的資訊,也正是本文希望透過特定條款的例示與說明,所要傳達給大家的。 閱讀全文〈淺論程式源碼與目的碼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裡的同與異〉

簡論自由開源軟體的著作權適格及其態樣

本文原本刊登在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主筆是Lucien,以Lucien之前為”IFOSS Law Book“第二版所撰寫的「台灣專章」為基礎來延伸撰文,我負責閱讀與提供德文資料、共同討論與潤飾文字,因此Lucien為本文的第一作者。

這篇文章以大型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Project, FOSS Project)為客體,討論FOSS Project應該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上的的哪一種著作型態:共同著作?衍生著作?抑或者是編輯著作?FOSS Project對應到這些不同的著作型態會產生結構不同的著作權人組成與著作權保護期間,但是這樣的問題並沒有被充份討論過,因此這篇文章嘗試進行這樣的邏輯分析。

文中提到德國著作權法第9條結合著作(Compound Work/Collective Work),是一個台灣著作權法所沒有的著作型態,但是我覺得相當適合套用在大型、融合許多第3元件的FOSS Project上,若是要為自由開源軟體在台灣著作權法上爭取一個明確身份的話,德國著作權法這樣的規定相當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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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夏、葛冬梅/文

自由開源軟體專案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Project, FOSS Project),其在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地位,與一般電腦程式無異,因電腦程式受法律保護所必須具有的創意性與科學性,在 FOSS Project 上一項也不缺少,然而,FOSS Project 的撰寫與創作過程,卻迥異於一般傳統的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以至國際間許多與自由開源軟體相關的司法訴訟,其在進行初始法律關係的分析時,亦不乏從其著作權類型如何歸屬討論起,例如 2011 年德國柏林地方法院 AVM vs Cybits 一案的判決,便曾在言詞辯論時,就嵌入式韌體裝置上各元件應歸類於哪一種著作類型而展開討論(註一)。 閱讀全文〈簡論自由開源軟體的著作權適格及其態樣〉

自由開源軟體不收取授權金之特性

本文原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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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授權金是自由開源軟體的一大特性,這其中牽涉到的智慧財產權種類包括了著作與專利兩類,雖然法律專欄在過去發表過許多相關的文章,不過都是屬於細部的分析,並未有統合性的介紹,也沒有對於這個特性形成的緣由加以說明,因此本文將針對這些過去所未說明過的部份進行統合性的介紹,同時針對常被併同提起的商標權加以說明,供想要深入了解自由開源授權特性與成因之讀者參考。

閱讀全文〈自由開源軟體不收取授權金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