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 Apache-2.0 程式所應遵守的義務規定

這篇文章是與Lucien一起完成的,透過鑄造場的法律專欄發布。Apache-2.0是一款很寬鬆的授權條款,所以我原本很天真地以為這樣的主題不會太困難,等到真正著手撰寫之後,才發現正是由於寬鬆的授權特性,讓Apache-2.0在實際應用上呈現出非常多樣化的型態,因此反而在處理實際範例的部份花了很多的時間,果真是大意不得啊!謝謝Lucien花了許多時間來處理實際範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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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he License 2.0(簡稱 Apache-2.0)是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簡稱 ASF)在 2004 年所發布的授權條款(註一),雖然從數據上來看,Apache-2.0 被社群專案應用的程度遠不如 BSD、GPL 等授權條款,不過由於 Apache HTTP、Android 平台核心部份與 ASF 旗下所有專案均採用 Apache-2.0 來授權,因此近兩年來,筆者在工作上發現,有較以往為多的人詢問 Apache-2.0 條款的內容,這些問題中,又以詢問應該要如何遵守 Apache-2.0 義務規定佔了大部分。為此,本文特別針對 Apache-2.0 的義務規定加以說明,並且模擬常見應用狀況,提供實際應用的著作權聲明範本,希望可以便利開發者了解 Apache-2.0 的義務規定(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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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非官方中譯

這個版本的中文內容是我任職於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1]時所撰寫,當時的草稿內容粗糙,所以一直放在自己的電腦裡。近來經過Lucien的修改與潤飾後,成為現在這個版本,中文解譯內容較為完備,因此釋出!

IBM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IPL-1.0)是IBM早期開始參與自由開源軟體時,所制定出來的授權條款,基本架構與後來改版而生的Common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CPL-1.0)以及Eclipse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EPL-1.0)類似,但在實質內容上略有不同。

IPL-1.0: http://opensource.org/licenses/IPL-1.0
CPL-1.0: http://opensource.org/licenses/cpl1.0.php
EPL-1.0: http://opensource.org/licenses/eclipse-1.0

[1] 現在已經改組升級為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tli.ii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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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解析自由開源軟體的專利授權條款

這篇關於專利授權條款介紹的文章,持續寫了約一個禮拜,其中 GPL-3.0 第 11 條第 4-7 項的內容花了我大部分的時間,這四個條項的文字非常抽象難懂,就算是搭配了自由軟體基金會的說明理由書來看,還是耗了我許多時間去思考,然後加上與同事的討論、對照條文後,才比較可以領略其中的深意。

GPL-3.0 草擬過程有許多大型公司參與討論,說明理由書在這部份的解說中也不止一次提到,商業公司對於 GPL-3.0 第 11 條第 4-7 項內容有著不同的意見與考量點,所以可以想見,當初在制定這部份規定時所上演過的激烈角力賽,也因此可以推估,這四個條項應該是激烈討論、平衡各方利益後的折衝結果,因此所產生的文字抽象、其中蘊含的邏輯不易理解。

總之,自己對於文章中說明 GPL-3.0 第 11 條第 4-7 項的文字不甚滿意,未來若是有機會改寫的話,會再改寫的白話、易懂些,目前只能希望讀的人的可以看懂 >_<!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感謝林誠夏對於本文所給予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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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專利與自由開源軟體的本質有所不同(註一),因此如何將軟體專利對於自由開源軟體開發模式的衝擊降到最低,一直是自由開源領域中一個重要的議題。目前實務上所採取的應對措施有許多種,包括鼓勵重要技術的先前揭露、成立交戶授權如 Open Invention Network 這樣的組織等等,而新近修訂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也大多加入了專利授權與規劃的相關規定,因此本文選擇了數份常見且具重要影響力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註二),包括 BSD-2-Clause、BSD-3-Clause(以下統稱這兩份授權條款為 BSD)、MIT、Apache-2.0、EPL-1.0、MPL-2.0、CDDL-1.0、GPL-2.0、GPL-3.0、LGPL-2.1、LGPL-3.0 與 AGPL-3.0 等,摘要式說明這些條款中與專利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助有需要的朋友,能得到進一步掌握自由開源專利議題的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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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產品租賃來看 GPL 的散布定義與範圍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與林誠夏共同撰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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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授權條款有著許多不同於傳統軟體授權方式的相關規定,其中散布程式的時候必須提供源碼的規定,則是影響最大、也最常被違反的一項。這項義務與其他 GPL 條款中所規定的義務一樣,都是透過散布行為而被開啟,也就是說,程式被利用或移轉的方式若不是 GPL 條款所定義的散布行為,散布者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去遵守其他後續的相關義務規定。因此散布的內涵有著左右 GPL 義務規定是否被啟動的重要地位。

在單純的例子裡,大家都可以輕易理解什麼是散布,例如甲從網路下載了 GPL 程式 A 之後,再將程式 A 拷貝到朋友乙的電腦中,這時候程式 A 就是從甲的手中被散布到了乙的手中,因此依照 GPL 規定,甲負有將程式 A 源碼提供給乙的義務。但是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與商業交易行為的多樣化,使用者可能在利用銀行自動化設備與租借嵌入式裝置的同時,而間接利用到、或者甚至間接占有了 GPL 程式一段期間,例如前一陣子才停止網路電視服務的壹多傳媒,該服務出租網樂通機上盒給予客戶,客戶只要自行將顯示螢幕與網路線接到機上盒,就可以收看所提供的網路電視節目,這個機上盒為嵌入式的 Linux 作業系統,有利用到很多 GPL 程式,但是壹多媒體在最初時並沒有釋出機上盒的程式源碼,因而引發後續爭議,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種透過出租產品與提供服務,所造成程式碼移轉的行為,是否也屬於 GPL 所規定的散布程式碼的行為?針對這個問題,本文將會針對目前被廣泛採用的 GPL-2.0 與 GPL-3.0 說明相關規定,並嘗試釐清問題的癥結點,期望可以拋磚引玉的讓大家對這個議題,有一些基本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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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自由開源軟體透過線上軟體市集散布之問題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本文感謝林誠夏與林懿萱的校閱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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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手持裝置的熱賣,依附這類裝置運作的線上軟體市集(以下簡稱「軟體市集」)已經成為散布與販賣軟體的重要管道之一,因而吸引了許多開發者在手持裝置上開發各類的軟體(以下簡稱這類軟體為 “App”),並透過軟體市集來散布,不過由於軟體市集自有一套運作的規則與機制,其呈現介面也與傳統的桌機、筆電不同,因此若開發者利用自由開源軟體開發 App、並透過軟體市集來散布時,是有可能會產生授權衝突或違反散布義務等問題。本文從了解軟體市集特有的運作規則與機制開始,說明筆者目前所觀察到的一些問題,同時提出預防這些問題發生的建議措施,供 App 開發者參考之用,希望用以降低未來授權糾紛產生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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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網路時代與雲端應用而生的 AGPL-3.0 授權條款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感謝林誠夏對於本文結尾所給予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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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3.0 (AGPL-3.0) 是自由軟體基金會於 2007 年 11 月 19 日所發布的一份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註一)。這份授權條款與 GPL-3.0 為孿生條款,因為這兩份條款僅在第 13 條有所不同,其餘的規定則一模一樣。但這第 13 條的不同差異處,就讓 AGPL-3.0 與 GPL-3.0 的拘束特性有著很大的分別,這也讓許多提供網路服務的公司對於這份條款避之唯恐不及。但 AGPL-3.0 在使用上真的如此令人恐懼?其中的條款內容究竟如何?在利用自由開源軟體元件的同時,又應該以什麼樣的態度與立場來面對 AGPL-3.0?本文將會針對這些問題一一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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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COSCUP 2012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授權說明:本文章採用CC-BY-NC-SA 3.0 unported條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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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COSCUP 2012的的講題是「從商標看自由開源軟體」,其實我本身對於商標的了解非常粗淺,但是前一陣子跟強哥Lucien討論過一些商標的議題,覺得這些內容相當有趣,而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也很實用,因此就抱著分享新知的心情,野人獻曝地投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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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供 GPL 元件的程式源碼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感謝林誠夏對於本文所給予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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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授權條款制定的目的,是希望人人都可以研究、修改與散布程式,為了要達到這個目的,取得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是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因為雖然一位有能力的開發者在拿到目的碼的狀況下,也有可能透過逆向工程來將程式還原到源碼的形式,但這畢竟非常不便,也不是常態,很多情形下也有違法侵權之虞。因此在 GPL 授權條款的規定中,提供程式源碼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針對程式的研究與修改,透過源碼形式來進行是最為便捷的。而為了讓任何一位拿到程式的後手使用者,都可以順利取得相對應的程式源碼,GPL 設有一套規定散布者如何提供程式源碼的規定,來保障這些源碼可以持續地被後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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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狗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授權說明:本文章採用CC-BY-NC-SA 3.0 unported條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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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半夜租屋旁邊的空地來了一隻小黑狗,嗚嗚的哀嚎聲讓鄰居們都出來圍觀。原來有一個婦人騎著摩托車,將小黑狗棄置在空地之後就離開了。小黑狗很小隻,我估計應該只有二、三個月大,小腦袋上面兩隻大耳朵,一隻豎著,另外一隻歪歪地倒著,慌張亂跑時,那隻歪耳會一晃一晃地擺動著,所以我估且就稱牠為晃晃。

大家七嘴八舌地討論該怎麼辦。一位愛狗的小姐說,打電話給動保所來抓去,動保所會妥善處理,但是那個棄養的人該處死刑(OS:好有魄力的提議啊!不過首先這個單位應該是台北市的動保處或環保局,然後若是被抓去送到動保處,下場非常有可能就是毒針伺候、死路一條!@@)。另外一位睡覺怕吵的老太太則建議打電話給社區管理員,請他先帶狗去管理處,然後再看怎麼處理,不然大家一夜都不得安寧,然後還要調出監視錄影帶,看到底是哪一位把狗丟在這裡!

最後還是老太太果決又有行動力,馬上電話請來社區管理員,管理員將晃晃帶去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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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商業公司額外附加的「例外許可條款」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感謝林誠夏對於本文所給予的撰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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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公司將自由開源軟體做為營利產品或是服務內容已經不是新聞,而隨著商業化程度的加深,這些商業化應用的自由開源軟體也開始在授權條款方面出現變化,其中最常見的變化是在既有的開源模式之外,加上不同的授權選擇,雙重授權模式(註一)就是一個典型而著名的例子,這種模式讓使用者可以在自由開源授權與商業授權之間做選擇,以符合其不同的需求,同時也維持了商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多重目的。不過除了雙重授權模式之外,還有一種因應嚴格授權拘束性(License Inheritance,註二)而附加的「例外許可條款」(以下簡稱「例外條款」),讓使用者在應用 GPL 類元件產生衍生程式之後,有著為衍生程式選擇非 GPL 類授權方式的可能性,同時也維持商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多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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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pid human living somewhere on Ear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