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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PL-3.0 訴訟案例解析:FreeAdhocUDF 侵權和解案

這篇原本是發表在鑄造場法律專欄的文章,閱讀資料與撰寫的過程很有趣,因為在研讀判決書的時候,遇到一些對我來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唉唉唉,我本來就不是一個好的法律學生),感謝Lucien的參與討論與指正,讓我可以將本案中德國法的觀念跟台灣這邊的規定串接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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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2013) 3 月 adhoc dataservice GmbH 與 Buhl Data Service GmbH 兩間德國公司在 Bochum 地方法院達成和解協議(註一),這是針對違反 LGPL-3.0(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0,註二)授權條款所達成的法庭和解,具有司法審判上既判力的效果,此一和解結果當事人不得再依司法手段爭執,從實務上來看,這樣的法庭和解也很有機會在未來相類的爭訟案件上,具有參考的地位。在當前自由開源軟體的侵權案例中,多是當事人自行談妥條件後進行庭外和解,經過法院訴訟程序而具有既判力的案例較少,因此本文將會介紹此案的內容,以供有興趣進一步了解自由開源軟體侵權案例的讀者參照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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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非官方中譯

這個版本的中文內容是我任職於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1]時所撰寫,當時的草稿內容粗糙,所以一直放在自己的電腦裡。近來經過Lucien的修改與潤飾後,成為現在這個版本,中文解譯內容較為完備,因此釋出!

IBM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IPL-1.0)是IBM早期開始參與自由開源軟體時,所制定出來的授權條款,基本架構與後來改版而生的Common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CPL-1.0)以及Eclipse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EPL-1.0)類似,但在實質內容上略有不同。

IPL-1.0: http://opensource.org/licenses/IPL-1.0
CPL-1.0: http://opensource.org/licenses/cpl1.0.php
EPL-1.0: http://opensource.org/licenses/eclipse-1.0

[1] 現在已經改組升級為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tli.ii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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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解析自由開源軟體的專利授權條款

這篇關於專利授權條款介紹的文章,持續寫了約一個禮拜,其中 GPL-3.0 第 11 條第 4-7 項的內容花了我大部分的時間,這四個條項的文字非常抽象難懂,就算是搭配了自由軟體基金會的說明理由書來看,還是耗了我許多時間去思考,然後加上與同事的討論、對照條文後,才比較可以領略其中的深意。

GPL-3.0 草擬過程有許多大型公司參與討論,說明理由書在這部份的解說中也不止一次提到,商業公司對於 GPL-3.0 第 11 條第 4-7 項內容有著不同的意見與考量點,所以可以想見,當初在制定這部份規定時所上演過的激烈角力賽,也因此可以推估,這四個條項應該是激烈討論、平衡各方利益後的折衝結果,因此所產生的文字抽象、其中蘊含的邏輯不易理解。

總之,自己對於文章中說明 GPL-3.0 第 11 條第 4-7 項的文字不甚滿意,未來若是有機會改寫的話,會再改寫的白話、易懂些,目前只能希望讀的人的可以看懂 >_<!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感謝林誠夏對於本文所給予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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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專利與自由開源軟體的本質有所不同(註一),因此如何將軟體專利對於自由開源軟體開發模式的衝擊降到最低,一直是自由開源領域中一個重要的議題。目前實務上所採取的應對措施有許多種,包括鼓勵重要技術的先前揭露、成立交戶授權如 Open Invention Network 這樣的組織等等,而新近修訂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也大多加入了專利授權與規劃的相關規定,因此本文選擇了數份常見且具重要影響力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註二),包括 BSD-2-Clause、BSD-3-Clause(以下統稱這兩份授權條款為 BSD)、MIT、Apache-2.0、EPL-1.0、MPL-2.0、CDDL-1.0、GPL-2.0、GPL-3.0、LGPL-2.1、LGPL-3.0 與 AGPL-3.0 等,摘要式說明這些條款中與專利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助有需要的朋友,能得到進一步掌握自由開源專利議題的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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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網路時代與雲端應用而生的 AGPL-3.0 授權條款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上的「法律專欄」。感謝林誠夏對於本文結尾所給予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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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3.0 (AGPL-3.0) 是自由軟體基金會於 2007 年 11 月 19 日所發布的一份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註一)。這份授權條款與 GPL-3.0 為孿生條款,因為這兩份條款僅在第 13 條有所不同,其餘的規定則一模一樣。但這第 13 條的不同差異處,就讓 AGPL-3.0 與 GPL-3.0 的拘束特性有著很大的分別,這也讓許多提供網路服務的公司對於這份條款避之唯恐不及。但 AGPL-3.0 在使用上真的如此令人恐懼?其中的條款內容究竟如何?在利用自由開源軟體元件的同時,又應該以什麼樣的態度與立場來面對 AGPL-3.0?本文將會針對這些問題一一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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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源軟體侵權警告與因應流程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到想要了解如何面對侵權警告的人,進而在未來可以正確合法地利用自由軟體。此外,文章架構雖然是與Lucien一起討論出來的,不過Lucien才是主筆,我只有負責部份的潤飾工作而已,因此第一作者是Luc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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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源軟體雖然可以被自由地修改與散布,但其仍然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所以若是使用者的利用方式不符合其授權條款所預設的遊戲規則,嚴重時仍然會引發後續的司法訴訟與糾紛。然而、其實許多爭端在開始時仍然具有溝通協商的空間與可能性,本文主要便是就自由開源軟體被不當利用時,所可能收受到的警告信內容來進行披露,並對後續的處理方式,做一個概念的引導及處理流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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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UP2011演講-自由軟體授權資訊的標示與SPDX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授權說明:本文章採用CC-BY-NC-SA 3.0 unported條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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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 COSCUP2011 Lucien 進行了一場演講,講題是「自由軟體授權資訊的標示與SPDX」,談的是基本卻非常重要的軟體授權資訊的標示問題,以及介紹 SPDX (Software Package Data Exchange) 這個計畫所制定的規格書。

由於自由軟體容許使用者修改與散布,因此許多開發者都會利用既有的自由軟體元件,來加速專案的開發時程。不過在取得快速開發優勢的同時,卻產生了不少元件 授權狀態衝突與違反授權規定的問題。這些問題的根源之一在於,許多自由軟體的授權標示方式與內容並不友善:資訊可能藏在網站或檔案的某個角落,難以搜尋取 得,即使找到,其中的文字也可能過於簡略,無法讓開發者全面理解到元件中所有的授權內容。因此從去年開始以 Linux Foundation 為首的自由軟體推動組織發起了 SPDX (Software Package Data Exchange) 計畫,希望透過建立自由軟體授權標準資訊的方式,減輕目前標示不清所產生的問題,進而讓自由軟體的利 用更為便捷。目前 SPDX 計畫的產出已經略具規模,開放源碼促進會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也根據這個計畫的內容,修改了網站上面授權條款的標示。因此本場次將會介紹目前常見的自由軟體標示方式、說明過往產生的相關問題,並針對 SPDX 計畫的內容做概要介紹,作為國內社群與廠商開發與利用自由軟體時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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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ublic License (Ms-PL) 中文解譯

最近在寫微軟的 Ms-PL 與 Ms-RL 這兩份條款的介紹,原本以為短短的內容一下子就可以消化完畢、寫出文章,結果細讀之下卻發現這兩份的英文對我來說並不容易理解,不知道是微軟的英文用詞太深奧,我的英文程度無法好好理解?還是微軟的制定過程太過草率?

Microsoft Reciprocal License (Ms-RL) 中文解稿:http://florenceko.me/?p=894

Ms-PL OSI URL: 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ms-pl

Ms-PL 條款原文中文解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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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oon License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授權說明:本文章採用CC-BY-NC-SA 3.0 unported條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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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oon License 是一個開放硬體開發版計畫 The Balloon Project 的授權條款。雖然我覺得文字描述不是很精確,但是可以知道,這個條款最大的特色應該就是不讓你修改設計文件!所以使用者可以拿到設計文件的 .pdf 檔,但是拿不到原始編輯圖檔。若是有人想要對於設計內容有修改意見的話,必須移駕到他們的郵遞論壇上面討論才行。

除此之外,它很像是 BSD 類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內容很簡短、沒有專利權相關規定,主要的內容就是讓你明白:你可以任意製造、販賣根據設計文件所製造出來的產品。

Thus my introduction is also very short, like the content of the Balloon License!  🙂

TAPR Open Hardware License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授權說明:本文章採用CC-BY-NC-SA 3.0 unported條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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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APR Open Hardware License,縮寫 “OHL”,是一個廣播設備業餘愛好者計畫 TAPR(Tascon Amature Packet Radio)所撰寫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由 Open Source Definition / Debian Free Software Guidelines 的起草者 Bruce Perens 主導草擬與修改,完成於 2007年5月25日。

授權客體包括設計文件(Documentation)與產品(Product),而因為硬體設備牽涉的智慧財產權權利態樣以專利權為主 [1],因此 OHL 條款圍繞著專利授權與相關內容,而不是著作權,這與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以著作權為主、專利權為輔的規範內容並不一樣。不過 OHL 承襲四大自由的精神,具有 copyleft 特性,也就是修改了修改 OHL 設計文件所產生的衍生設計文件,仍然必須採用 OHL 授權,因此在這點上面是與 GPL 類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相同。

[1] 若硬體是晶片的話,還可能會牽涉到電路布局權的授權。不過,由於這是一份以開放廣播設備為前提要件的授權條款,晶片設計不是重點,因此 OHL 中並沒有電路布局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