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02:什麼是費用?

本文採用「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禁止商業利用-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及其以後的版本」來授權。

答:在自由開源授權的領域中提到費用這個名詞,通常是與著作權授權金、專利權授權金等這類授權金相對來看的,所以簡化來說,一筆金額若不是授權金的話,通常就可以稱它是費用。

因為著作權人不收取授權金,所以自由開源軟體沒有著作權授權金,再加上現在網路發達,自由開源軟體都是透過網路釋出程式源碼,並且不收取費用,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免費地下載來利用。因此,對於一般單純的使用者,或者因為興趣而參與自由開源專案的開發者來說,都不會需要因為利用到自由開源軟體而支付任何費用,也因此在這些情況下,自由開源軟體等同於免費的軟體。

你可以閱讀下面文章來了解相關資訊:
問01:自由開源軟體是免費的嗎?
初01:什麼是著作權授權金?

初01:什麼是著作權授權金?

本文採用「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禁止商業利用-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及其以後的版本」來授權。

答:著作權授權金是為了合法利用著作而付出的金額

白話來說,著作權授權金是為了取得利用著作的合法地位、而付給著作權利人的一筆金額,例如為了要在自己製作的 YouTube 短片中插入一段音樂,就必須先透過合法的管道,支付一筆授權金給音樂的著作權利人,然後才能合法地將這段音樂利用到自製的短片中。

自由開源軟體的著作權人不收取著作權的授權金,所以著作權授權金額為零。

另外在中文還會看到權利金這個詞,主要是從英美法系來的概念。在英美智慧財產法中,權利人可以收取的費用可以大分為 “licensing fee” 跟 “royalty” 這兩類,前者通常指一次性收取的金額,後者通常指分次收取的金額,這兩個詞常見的中文翻譯就是授權金與權利金:

licensing fee –> 授權金
royalty –> 權利金

英美法系之所以會有這兩詞的區別,源自於他們的歷史發展,但在台灣因為沒有這樣的歷史背景,所以一般單用授權金這一個詞,來概括指稱所有為了取得合法利用權利而支付的金額。

不管是 “licensing fee” 或是 “royalty”,自由開源軟體的著作權利人都不會收取,所以我們會在授權條款的英文原文內容中看到 “royalty free” 的文字,這就代表著不收取任何的授權金或是權利金,而當我們用一般常用的中文語彙來表達這個概念時,就是「不收取著作權授權金」。

問01:自由開源軟體是免費的嗎?

本文採用「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禁止商業利用-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及其以後的版本」來授權。

自由開源軟體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 是免費的嗎?這個問題並沒有辦法透過簡單的「是」或「不是」來回答,因為一般人對於「免費」這個詞的概念並不一致。所以接下來我會透過四個不同的角度,來說明附隨在自由開源軟體上所可能產生的費用,最後再來回答這個問題。

你可以閱讀下面文章來了解跟本篇文章相關的資訊:
初01:什麼是著作權授權金?
初02:什麼是費用?

1、沒有著作權授權金

自由開源軟體最大的一項特色,就是著作權人不收取授權金,所以拿到程式源碼的人可以下載、修改、編譯、安裝、執行或者再散布這些源碼,不需要另外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另外再向著作權人支付授權金。

授權金在傳統利用軟體的方式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很多軟體在完成之後,就像是一個待價而沽的商品,等著有人願意付出授權金來換取利用的權利,一旦有許多人願意付出授權金,軟體著作權人就可以靠著收取授權金來長期營利。商業軟體公司就是依靠這樣的模式在賺取利潤,我們日常熟悉的微軟作業系統就是一個有名的例子。不過這樣的散布模式增加了軟體取得的成本,阻礙軟體的流通,降低軟體被改良的機會。

但是自由開源軟體是為了促進軟體的改良而產生的一種軟體類型,為了加速改良的過程,軟體就必須盡可能地被散布出去,也盡可能地讓有修改能力的工程師接觸到這個軟體、檢視軟體、並且進而主動改良軟體,所以自由開源軟體沒有著作權授權金的限制,軟體成本因而降低、軟體流通速度加快,軟體被改良的機會因此增加。這就是自由開源軟體沒有著作權授權金的初衷。

2、可能會有散布費用

不過當軟體被使用者拿到,他想要將這個軟體再散布給其他人時,這位使用者是可以收取費用的。因為既然著作權人已經不收授權金,任何人也都可以直接從著作權人處拿到軟體源碼,阻礙軟體流通與利用的一大障蔽已經去除,所以下游使用者再散布軟體時,是否收費以及收費的高低,就不是那麽重要,因此絕大部分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並沒有限制使用者收取散布費用。

不過,仍然有些條款有輕度的限制,例如 GPL 系列的條款都有一項合理散布工本費用的規定。以 GPL-2.0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0) 為例,若是使用者要將 GPL-2.0 軟體再散布給其他人,可以選擇先散布軟體的執行檔或是二進位格式,拿到執行檔或二進位格式的後手若是還想要源碼的話,可以另外向使用者索取源碼,這時候使用者有義務必須將源碼提供給後手,在此同時,使用者可以向後手收取合理的工本費用 (…for a charge no more than your cost of physically performing source distribution…)。

上面這規定出自於 GPL-2.0 的第 3 條第 1 項第 b) 款,原文規定相當詳細,不過限於文章篇幅的關係,本文對於這個規定不多做說明(註一1)。

以上這個合理散布工本費用的規定,在 GPL 系列條款中的每一份條款都有著相同內涵的規定,也許用詞略有不同,但是精神一樣,總之,使用者實際上所能收到的費用都必須是在合理範圍內。

實務上來說,一般個人使用者在散布軟體時原則上並不會收取散布費用,但是商業使用者則會根據他的商業模式來決定是否收取散布費用,而這個散布費用也常常因為內含在整體商業收費當中,所以我們一般並不會具體感受到有支付了一項「散布費用」給商業公司。

3、商業應用通常會產生商業收費

自由開源軟體是可以被商業應用的,一個不允許商業應用的軟體絕對不是自由或開源軟體(註二2)。在自由開源軟體被商業公司拿來應用的狀況下,因為應用方式與營利模式的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收費模式。

最傳統的就是被應用在嵌入式產品中,例如手機、機上盒、電視機或是車載裝置中,這時候消費者購買這些產品的價格中,就包含了商業公司因為利用、散布自由開源軟體而要收取、賺取的費用。

另外許多自由開源軟體被應用在網路系統中,在瀏覽器前面的消費者有時候是免費利用這些網路服務,但是有些服務則必須付費才能利用,這時所付的費用中也就包含了商業公司利用自由開源軟體而要收取、賺取的費用。

4、可能會有專利權或是商標的授權金

自由開源軟體沒有著作權授權金,但是軟體程式中可能會應用到封閉的專利技術,這時候就可能必須要額外取得專利授權許可以及支付專利授權金。不過,對於一般個人使用者來說,若是僅個人使用軟體、並沒有涉及商業行為的話,通常不會被認定是侵權利用專利技術;但若有涉及商業利用的話,就必須要謹慎了解相關專利技術內容,以避免被認定為侵權利用專利技術。

利用自由開源軟體可能在無意中被認定是專利侵權,這在自由開源軟體領域中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所以多家國際商業公司成立了 OIN (Open Invention Network) 這個組織來處理這個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到 OIN 官網來進一步了解(註三3)。

商標是一種辨識標誌,可以讓一項產品或是一個組織被他人辨識出來、加深印象,間接促進商業上的獲利。這樣的特性並不會影響軟體的流通跟改進,所以自由開源軟體並不禁止附隨商標標誌,也不禁止這些商標的權利人收取商標授權金。對於一般使用者來說,單純執行軟體是完全不會有利用商標的行為,所以沒有商標的問題需要擔心;對於個人開發者來說,修改、討論、散布自由開源軟體的行為,只要這些行為是單純描述事實、沒有讓人產生誤解的話,通常也不會有商標的問題需要擔心;但是,對於商業利用來說的話,可能就會有需要取得商標授權跟支付授權的狀況。

所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利用自由開源軟體是可能需要支付專利權或是商標權的授權金:一般使用者或是個人開發者,單純自己利用軟體或是自行研究修改軟體的行為,通常都不會需要擔心專利或商標授權金的問題;但若是涉及商業利用的話,就必須要進一步了解利用的方式是否需要另外取得授權許可或是支付授權金了。

5、答:利用自由開源軟體原則上是免費的、但在有些週邊的情況下會需要支付費用

對於一般單純使用者、或是因為興趣而參與自由開源專案的開發者來說,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幾乎等同於免費的軟體,因為在不用支付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就可以從網路上拿到軟體來用、或是取得源碼來研究與修改,不過在牽涉到商業利用的情況下,商業使用者可能會有週邊的專利或商標的費用需要支付,而使用者在利用到有應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商業服務時,也可能一樣需要支付費用給商業公司。

所以,簡而言之,自由開源軟體乍看之下好像是免費的,但,因為情境的不同而可能衍生出不一樣的費用名目需要使用者支付,因此自由開源軟體其實並不是免費的。

6、自由開源軟體是沒有著作權授權金的

綜合上面的說明,若是要介紹自由開源軟體在費用這部份特性的話,最精確的說法就是「自由開源軟體沒有著作權授權金」,這句話一旦出來,就有定錨的效果,也就是說,著作權授權金的金額絕對是零,因為完全不收取,也沒有金額高低的問題。至於還有哪些其他的收費名目會附隨在自由開源軟體的上面?費用高低又是如何?等等,這些都不是重點,必須要另外看個案來討論才能知道,沒有像著作權授權金那麽篤定地可以一言以蔽之。


  1. 註一:在此附上 GPL-2.0 的第 3 條第 1 項全文供參考:”You may copy and distribute the Program (or a work based on it, under Section 2) in object code or executable form under the terms of Sections 1 and 2 above provided that you also do one of the following:a) Accompany it with the complete corresponding machine-readable source code, which must be distributed under the terms of Sections 1 and 2 above on a medium customarily used for software interchange; or,b) Accompany it with a written offer, valid for at least three years, to give any third party, for a charge no more than your cost of physically performing source distribution, a complete machine-readable copy of the corresponding source code, to be distributed under the terms of Sections 1 and 2 above on a medium customarily used for software interchange; or,c) Accompany it with the information you received as to the offer to distribute corresponding source code. (This alternative is allowed only for noncommercial distribution and only if you received the program in object code or executable form with such an offer, in accord with Subsection b above.)” ↩︎
  2. 註二:關於這個概念,可以參見自由軟體內涵說明的文章 “What is Free Software?”,https://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html.en,最後造訪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以及開源定義的內容 “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https://opensource.org/osd,最後造訪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 ↩︎
  3. 註三:OIN 官網:https://openinventionnetwork.com/,最後造訪日期 2025 年 9 月 15 日。 ↩︎

舊文重新上架 << 從 Copyright 到 Copyleft:GPL 的誕生、成長與未來 >>

有社群朋友在 2022 年 6 月跟我詢問這篇文章何處可以下載,由於鑄造場
網站上的下載連結已經失效,因此我找出塵封的文章,更新了聯絡的 email 與
日期後,將此文章放在我的網誌上供有興趣的人下載。


ODT檔請按此下載
PDF檔請按此下載


若沒記錯,這篇文章是應該是是 2005 年完成的,當年剛開始在自由軟體鑄造場工作,一群人豪情壯志地想要出一系列自由開源軟體相關的書籍,不過最終只有規劃中的第二本完成了內容。

第二本是以法律的角度來談自由軟體,透過不同作者、不同主題、不同角度,來帶領讀者了解自由開源軟體在法律面所呈現出來的態樣。原書預定的第三篇就是我的這篇文章,目的在於透過盡可能的白話文字來讓一般人也可以概要了解 GPL 第二版授權條款 (GNU General Publice License Version 2.0, GPL-2.0) 的內容。

但是礙於諸多因素,這本書最終沒能付梓印刷成實體紙本,所以到了 2006 年中,我們將書的內容放到了鑄造場的網站上,經所有作者同意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授權條款 台灣 2.0 版」來散布,希望可以讓有需要的人閱讀到這些內容。不過後來鑄造場計畫結束,OpenFoundry 網站在一段時間之後也無法正常維護,所以這本書文章的下載連結內容均已遺失,無法真實下載到文章內容,只能瀏覽書的單篇文章標題: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events-and-conferences/cat_view/214-/209-/231-2005-ossf-books

近來有社群朋友向我詢問這篇文章,所以我將當媽之後幾乎塵封的硬碟翻了出來,尋著當年的資料夾架構邏輯,找到了許多不甚合乎邏輯的相關檔案名稱,最終確認翻出了這篇文章。十分感謝 Lucien C.H. Lin 定期幫我更換儲存硬碟,所以文章內容至今完好無缺。

這篇文章撰寫完成於十多年前,雖然在這段時間的相關用詞、觀念、實務發展與現實環境都有很大的轉變,但是由於沒有時間琢磨內文修改刪增,因此內文還是跟當年一樣,只有加上一些額外的說明文字與更新資訊,特此說明。

最後歪樓的感謝一下這位詢問文章的社群朋友,讓我在這麼多年後再度更新了一篇網誌!

多重自由開源條款授權軟體之條款選擇與授權標示

這幾年的諮詢回覆中,關於多重自由開源授權模式的問題增多,其中很多人都會附帶問到產品中該如何標示才好,因此這次就將如何選擇條款與相關的授權標示一併加以說明。原文發表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 本文開始 ~~~~~~~~~~

常接觸自由開源軟體的讀者應該都聽過雙重授權 (dual-licensing) 或多重授權 (multiple-licensing) 模式,也就是一個自由開源軟體透過多份不同的條款來授權散布,而軟體的使用者因此可以選擇最貼近自己需求的條款來後續散布這個軟體。這樣的多重授權模式常被應用在商業化利用的自由開源軟體上,最常看到的條款組合模式是以一份 GPL 類條款搭配商業授權條款來釋出,由於 GPL 類條款具有較為嚴格的授權拘束性,衍生程式的源碼必須在散布時也同時提供出來,對於不能履行這項義務的使用者來說,這時候就必須選擇洽談商業授權內容,在給付一定的授權金之後,使用者就可以獲得散布衍生程式無需提供源碼的授權條款。因此在這種「GPL 類+商業條款」的多重授權模式下,使用者通常只需要確認衍生程式源碼是否可以在散布時提供出來,就能決定要採用哪一種授權條款,而在相關產品的授權資訊標示上也因此相對地單純(註一)。不過在多重授權模式中,還有一種的態樣是透過多份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來散布,在面對這種多重自由開源條款授權的軟體時,使用者條款在選擇條款的考量標準與授權標示上,均與上述「GPL 類+商業條款」的典型略有不同,因此本文將從多重自由開源條款授權的緣由談起,來說明在面對這種軟體時,可以採用什麼樣的基本態度來選擇條款,以及如何適當地標示後續散布的授權聲明內容。 閱讀全文〈多重自由開源條款授權軟體之條款選擇與授權標示〉

自由開源商用產品面對第三人專利問題的應對之方

本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非常感謝Lucien共同撰寫,增加了這篇文章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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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開源軟體的商業應用過程中,軟體專利侵權的潛在風險一直是個受到矚目的議題,因為依各國著作權法及電腦程式保護專法的規定,著作權性質的保謢標的多是限定在著作的表現形式上,故而重新撰寫且完全不抄襲他人的程式碼,將有機會主張新創作的程式,是一個全新的創作,而不受到他人既定程式的著作權利拘束,這也是 GNU 計畫 (GNU Project: GNU is Not Unix) 當初設立起步的主要思維:透過群策群力的方式,不加抄襲但重新創作具 Unix 系統所有功能的全新電腦作業系統,來讓後續的應用不受到既定 Unix 作業系統的拘束;然而在專利權的領域裡,因為其保護的標的多為抽象,且可實施在不同載體的技術方法和步驟,故第三人專利的議題在自由開源商用領域可能引發的效應,往往讓商業使用者憂心,畢竟,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允許多人共工的模式,一方面確實是加速了軟體專案的開發效率與期程,然而,開發流程裡是不是有開發者誤用或因疏忽寫入第三人既存,且受軟體專利保護的演算法,而讓整體專案後續曝露在專利侵權的風險下,這方面的推論,理論上亦有可能成真。 閱讀全文〈自由開源商用產品面對第三人專利問題的應對之方〉

受雇人利用 GPL 元件開發公司產品的著作權歸屬與運用疑義解析

這篇文章原本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感謝Lucien對本篇文章所提供的意見。

~~~~~~~~~~ 本文開始 ~~~~~~~~~~

所謂的受雇人,簡單來說,就是在一間公司或組織聘用來在負責一定職務工作的員工,因此受雇於一間公司來專職開發軟體、韌體的工程師,就是受雇人,而該公司就是雇用人(註一)。若是這間公司利用 GPL 元件來開發產品,軟體工程師可以自由散布產品程式碼嗎?工程師在產品中所撰寫開發的程式碼,其權利是屬於工程師本身、還是該公司?這些疑問是受雇軟體工程師在利用自由開源軟體來開發產品時,可能會產生的,因此本文將先從著作權法相關的規定談起,並且說明實際雇傭關係的運用狀況,進而釐清這些可能的疑問。 閱讀全文〈受雇人利用 GPL 元件開發公司產品的著作權歸屬與運用疑義解析〉

淺談自由開源軟體個人終端使用者之善意保護

本篇文章原文發表在原文發表在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與Lucien共同協力完成!

~~~~~~~~~~ 本文開始 ~~~~~~~~~~

自由開源軟體近年被廣泛地運用在各類的資通訊產品與服務中,不過由於其為眾人協作的作品,故有時也會聽到資服業者,轉述終端使用者的疑慮,認為若產品中的自由開源軟體在共工撰寫的過程裡,可能隱有侵權重製、改作的糾紛,那麼產品使用者,是不是也會因此連帶被法律風險所波及?但其實從實務運作與法學論理上來看,身為單純的使用者,若對所購置產品侵權的風險不具合理的認知期待性,則其購買使用的行為,並不必然附隨有高度的侵權責難,這一點不論產品是否有嵌入自由開源軟體來使用,皆然。本文以下即從善意保護制度、侵權實務現況,以及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中的特殊規定等角度著手,來為讀者分析解釋這樣的概念。 閱讀全文〈淺談自由開源軟體個人終端使用者之善意保護〉

降低開源授權爭訟風險的三大要點

這篇基本是由Lucien主筆,我則是參與架構跟內容討論、以及最後的修校,原文發表在原文發表在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 本文開始 ~~~~~~~~~~

近十年來,自由開源授權軟體元件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 被大舉運用到商業應用的環境裡,然而,FOSS 的授權規則,亦相當程度賦含了自由分享的理念,故其中不少義務性要求與條件,並不能全然依照傳統商業授權的定式與慣習來進行,而若取之為應用的商業公司過於疏忽了義務性要求方面的條件,在貢獻者與商用者立場產生嚴重期待落差時,難免會引發原始權利人出來主張其開源授權的成果遭到濫用,進而提升到法庭上授權爭訟的衝突狀態。因為如此,許多 FOSS 商業應用者無不自問:究竟應該完成哪些義務性條件的遵守,才能有效降低開源授權爭訟的相關風險?這樣的問題,多數 FOSS 的研發社群朋友,並不會給過予一個界限分明的答案,一來並非所有 FOSS 專案撰寫的程式開發者,都能清楚依據著作權法主張其權利範圍與義務要求,二來許多程式開發者,更重視的是開源取予協調 (give and take) 的尊重與感受,故其並不想要在相關議題上過於闡釋,以免對 FOSS 專案的互惠分享範圍自我設限(註一)。然而,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型態甚多(註二),其相關的義務性要求亦有些許分殊,若是能有更簡便的要項能夠遵守,則亦將有助於降低開源授權爭訟的相關風險,故本文依據司法實務以及所能接觸到的和解資訊,整理以下三大要點,提綱挈領地進行資訊分享。 閱讀全文〈降低開源授權爭訟風險的三大要點〉

開放字型授權條款 OFL-1.1

CC_BY-NC-ND.svg

20240405補充:

這幾年來網誌疏於管理,所以直接留言詢問OFL-1.1的問題我也沒有回應。未來應該會多花些時間在網誌上,不過這不代表我能夠回答所有的問題:在時間與能力範圍允許的狀況下我會回應,若是沒有回應到的網友,也還請諒解我個人的時間與能力有限。

~~~~~~~~ 以下原文開始 ~~~~~~~~

之前既然將條款英文解譯成為中文內容,索性就寫了文章介紹一下OFL-1.1的內容,原文發表在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在華文世界中,字型一直是很重要,但仍然有許多問題的一塊領域,也許往後該多花點時間來關注,也多寫些相關的文章。

~~~~~~~~~~ 本文開始 ~~~~~~~~~~

在資訊科學領域中,電腦字型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因為許多軟體的功能都必須依靠著電腦字型的呈現,才可以被一般使用者順暢地了解與用,缺少了使用者可以了解的字型,這些軟體的應用範圍將大為受限。但是由於字型的特性與應用方式跟軟體程式並不相同,是自成一格的專業領域,因此相對於軟體程式碼來說,字型的授權內容較少被討論,適合用來授權字型的自由開源條款也非常稀少,也因此我們會看到有些字型是直接適用 GPL、Apache-2.0 等授權條款來釋出。不過 GPL、Apache-2.0 這些授權條款原本是以程式碼為客體所制定出來的,其中的內容並無法完全直接套用到字型的應用情況,常常必須透過專業人士的額外解釋,才能夠釐清使用者如何做才是遵守授權規則。為此,開始有組織制定出專門適用於字型的授權條款,以避免這種將程式碼授權條款應用到字型上的水土不服症狀。本文所要介紹的 SIL Open Font License(OFL,註一)就是一份專門適用於電腦字型的授權條款,OFL 承襲了自由開源的自由精神,並且針對字型的特有的應用情況來加以規範,並且提供了詳細的說明文件,因此是一份從內容本身到週邊資訊都非常完整翔實的字型授權條款。 閱讀全文〈開放字型授權條款 OFL-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