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看庶民式法律時代的開展契機

這一陣子因為太陽花學運有感,因此與Lucien共同完成了這篇文章,寫作時間有些倉促,內容也許諸多不周,歡迎批評指教。

文章原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 本文開始 ~~~~~~~~~~

黑白兩分的解讀模式,通常並不十分適用於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icense, FOSS license) 的內容解析,因為其論理與轉譯之間,常有灰色難以完整譯解的區段。對於單方面的軟體工程師或是法律從業者,可能在理解與應用上都不是那麼容易上手,這是因為許多著名條款的編撰過程,是透過科技人與法律人不間斷的對話,而共同修訂出草稿,再經過反覆的辯論與釋疑,才逐步達到共識完成定稿。著名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GPL-3.0) 是如此;而在開放內容領域方面國際化的「創用CC 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亦是透過此種不斷調整對話的方式來完成編撰!可以說,要真正透徹了解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內容與細節,必須兼有軟體工程學與法律學上的基礎知識,而除此之外,部份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及其共工模式還有一個特點,是使用者單單觀察條款本身所可能忽略掉的,就是這些公眾授權條款雖然具有一般傳統法律文書的外觀,論其本質與撰寫過程,卻具有從下到上,草根性民主參與的反轉意義。

Clay Shirky- How the Internet will (one day) transform government - Talk Video - TED_1395719295526
▲ 圖1:”How the Internet will (one day) transform government” by Clay Shirky in TEDGlobal

閱讀全文〈從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看庶民式法律時代的開展契機〉

自由開源軟體不收取授權金之特性

本文原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 本文開始 ~~~~~~~~~~

不收取授權金是自由開源軟體的一大特性,這其中牽涉到的智慧財產權種類包括了著作與專利兩類,雖然法律專欄在過去發表過許多相關的文章,不過都是屬於細部的分析,並未有統合性的介紹,也沒有對於這個特性形成的緣由加以說明,因此本文將針對這些過去所未說明過的部份進行統合性的介紹,同時針對常被併同提起的商標權加以說明,供想要深入了解自由開源授權特性與成因之讀者參考。

閱讀全文〈自由開源軟體不收取授權金之特性〉

GPL 與常見授權條款相容性淺析

本文原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 本文開始 ~~~~~~~~~~

GPL 是被廣泛採用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不過由於 GPL 具有授權拘束性,衍生程式必須仍然適用相同條款授權(註一),所以在利用上會需要注意與之結合的程式碼授權內容是否相容,因為與之結合的程式碼一旦成為 GPL 衍生程式,就代表著在散布時必須要透過 GPL 條款來授權散布,若是其原本的授權內容與 GPL 不相容,會讓使用者無法同時符合兩份條款的義務規定,進而可能發生侵權利用的狀況。

因此本文將以 GPL-2.0 與 GPL-3.0 這兩份授權條款為中心,來說明目前常見授權條款是否與之相容,進而讓讀者了解哪些常見授權條款的程式碼可以與這兩份 GPL 條款的程式碼結合之後一起散布(註二)。

LC_201401_img1
▲ 圖1:GPL 衍生程式結構示意圖。

閱讀全文〈GPL 與常見授權條款相容性淺析〉

自由開源軟體預設的不附隨保證與擔保特性

本文原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在我跟Lucien所進行的企業演講中,通常一開始會先說明自由開源軟體的基本授權特性,而在經過多年的討論與反芻之後,目前我們歸納出來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特性有六項:

  1. 開放程式源碼
  2. 不限制授權對象與使用地域
  3. 不收取授權金
  4. 授權不可撤回
  5. 不附隨擔保
  6. 釋放四大自由給予後手

不過並非每一項特性都有專論文章來說明,此外又或者是即使有相關主題的文章,但是由於早期撰寫文章時,對於跟主題相關內容的掌握度並不夠,所以文章內容並不完整,所以我從2013年11月開始,針對這六大特性來撰寫法律專欄文章,補強過去所有沒有談到的內容,因此2013年11月的「從開放源碼的理想到提供源碼的義務」就是針對第一個特性所撰寫的文章,而2013年12月所撰寫的這篇文章則是針對第五個特性。

接下來幾個月應該還會有這樣的文章出現,也許下一篇會寫跟第三個特性有關的文章吧!

~~~~~~~~~~ 本文開始 ~~~~~~~~~~

自由開源軟體在散布的過程中,並不收取使用上限定時間、範圍,與對象的授權金(註一),而雖然非授權金性質的其他收費名目是可以要求的,但在大部分的狀況下ー例如透過公開的網路空間平台提供下載,也不會收取其他費用,也就是原則上,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人並不會因為散布自由開源軟體獲得任何的金錢利益,因此相對地,這些授權人並不承諾自由開源軟體的功能一定完美無缺、不會造成使用者有任何損失。這種不附隨保證或擔保承諾,是自由開源軟體的一大特性。不過,這樣的特性,並不等於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人或使用者,可以免除遵守各國法律的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因此,當授權人或使用者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時,還是一樣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來負擔一定的責任。本文以下將會針對自由開源軟體這種不附隨保證與擔保的特性加以說明,同時也將舉例說明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的狀況,以協助讀者更進一步了解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特性。

閱讀全文〈自由開源軟體預設的不附隨保證與擔保特性〉

自由開源軟體侵權爭端案例文章彙整

近來在整理法律專欄中,跟自由開源軟體侵權相關的文章,也同時將鑄造場網站上相關的新聞報導也做了整理。在鑄造場工作了這麼多年,雖然沒有一案不漏地介紹過所有侵權爭端案例,不過重要的案件都沒有漏掉。只是其中有些文章沒有做後續更新,因此資料仍是舊的,是比較可惜的地方。

【新聞報導】

一、BusyBox 侵權案件(違反GPL)

「Monsoon Multimedia 與 BusyBox 的 GPL 侵害訴訟達成和解」
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1287

「SFLC 控告 Verizon 違反 GPL 散佈開放源碼軟體」
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1334

「BusyBox 開發者與 Xterasys 取得 GPL 侵權訴訟和解」
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1353 閱讀全文〈自由開源軟體侵權爭端案例文章彙整〉

[簡報] COSCUP 2013

我在今年COSCUP簡報的主題是貢獻者契約,早在2009年7月份的法律專欄,我就撰寫過這個主題的文章,不過今年度4月份我的同事兼前輩林懿萱又寫了一篇相關的文章,因此才讓我想要在COSCUP上面談這個主題。

《他人貢獻部份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2117-2010-07-15-10-16-56

《淺談貢獻者契約在自由開源軟體之應用》

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961-a-brief-introduciotn-of-the-application-of-contributor-agreement-in-the-field-of-foss

~~~~~~~~~~~~~~~~~~~~~~~~ 簡 報 資 訊 ~~~~~~~~~~~~~~~~~~~~~~~~~~
pdf檔:檔案下載請至20120803 from Florence T,M. Ko
odp檔:檔案下載請點這裡下載
~~~~~~~~~~~~~~~~~~~~~~~~~~~~~~~~~~~~~~~~~~~~~~~~~~~~~~~~~~~ 閱讀全文〈[簡報] COSCUP 2013〉

從開放源碼的理想到提供源碼的義務

本文原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過去在為商業公司的員工進行教育訓練課程時,都會介紹自由開源軟體具有「開放程式源碼」的授權特性,講久了,卻發現關於這一個特性卻沒有寫過介紹文章,所以才興起了我要撰寫這篇文章的念頭。不過寫完之後才發現,這篇文章不僅是在釐清「開放源碼」與「提供源碼」這兩個概念,也順便將自由軟體到開放源碼的歷史做了一個簡要的介紹,所以若是有人想要快速了解從四大自由到開放源碼間的歷史由來,本文可以當作一個入門的文章來閱讀。

~~~~~~~~~~ 本文開始 ~~~~~~~~~~

開放源碼(Open Source,註一)是現在許多人在接觸自由開源軟體時,第一個會接觸到的詞,它代表此類程式在散布時,皆能夠從散布者手上取得程式源碼。不過常見到的是,部份使用者會將這個詞,誤解為使用自由開源軟體所必須遵守的義務,認為一旦取得、持有自由開源軟體就必須主動公開手上所持有的程式源碼。其實開放源碼理想與提供源碼義務是兩個不同、但有所關聯的概念:開發者因為認同自由開源軟體理念,而主動公開其所撰寫的程式源碼,並授權給予他人來利用,所以他人才有機會以更深層的方式,利用到其所散布的自由開源軟體,這是屬於實踐開放源碼理想的過程;而當使用者取得自由開源軟體的程式源碼,部份條款要求其得在散布軟體的同時提供源碼給予後手,則是屬於履行授權義務的過程。本文以下將從自由軟體與四大自由談起,介紹相關的歷史背景與授權條款中提供源碼義務的內容,來說明開放源碼與提供源碼所代表的意義,以釐清兩個概念之間的關係。 閱讀全文〈從開放源碼的理想到提供源碼的義務〉

試論「公眾授權條款」之名詞辨析與基礎概念

本文原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 本文開始 ~~~~~~~~~~

接觸過自由開源軟體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創用CC 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與相關領域的人對於「公眾授權條款」這個詞應該都不陌生,因為在許多場合或者文獻資料中常常都會看到它。但是,「公眾授權條款」這樣一個被廣泛利用的中文辭彙,其實並沒有被清楚定義,甚至也沒有人嘗試加以描述或說明,因此筆者透過這篇文章,嘗試對其內涵進行整理、歸納,並且給予「公眾授權條款」一個基礎的解釋概念,讓未來有需要利用到這個詞的人,有一個參考的依據。

由於本篇文章將會綜合討論不同領域的授權條款,以及比較著作權與專利權的不同之處,這些條款的內容與權利的態樣均不完全相同,但囿於篇幅,筆者無法詳細介紹其中所有的相關內容,因此在相關段落中,還請讀者自行參閱引註當中的延伸資訊,在此先行說明。

閱讀全文〈試論「公眾授權條款」之名詞辨析與基礎概念〉

LGPL-3.0 訴訟案例解析:FreeAdhocUDF 侵權和解案

這篇原本是發表在鑄造場法律專欄的文章,閱讀資料與撰寫的過程很有趣,因為在研讀判決書的時候,遇到一些對我來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唉唉唉,我本來就不是一個好的法律學生),感謝Lucien的參與討論與指正,讓我可以將本案中德國法的觀念跟台灣這邊的規定串接起來。

~~~~~~~~~~ 本文開始 ~~~~~~~~~~

今年 (2013) 3 月 adhoc dataservice GmbH 與 Buhl Data Service GmbH 兩間德國公司在 Bochum 地方法院達成和解協議(註一),這是針對違反 LGPL-3.0(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0,註二)授權條款所達成的法庭和解,具有司法審判上既判力的效果,此一和解結果當事人不得再依司法手段爭執,從實務上來看,這樣的法庭和解也很有機會在未來相類的爭訟案件上,具有參考的地位。在當前自由開源軟體的侵權案例中,多是當事人自行談妥條件後進行庭外和解,經過法院訴訟程序而具有既判力的案例較少,因此本文將會介紹此案的內容,以供有興趣進一步了解自由開源軟體侵權案例的讀者參照之用。

閱讀全文〈LGPL-3.0 訴訟案例解析:FreeAdhocUDF 侵權和解案〉

利用 Apache-2.0 程式所應遵守的義務規定

這篇文章是與Lucien一起完成的,透過鑄造場的法律專欄發布。Apache-2.0是一款很寬鬆的授權條款,所以我原本很天真地以為這樣的主題不會太困難,等到真正著手撰寫之後,才發現正是由於寬鬆的授權特性,讓Apache-2.0在實際應用上呈現出非常多樣化的型態,因此反而在處理實際範例的部份花了很多的時間,果真是大意不得啊!謝謝Lucien花了許多時間來處理實際範例的內容。

~~~~~~~~~~ 本文開始 ~~~~~~~~~~

Apache License 2.0(簡稱 Apache-2.0)是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簡稱 ASF)在 2004 年所發布的授權條款(註一),雖然從數據上來看,Apache-2.0 被社群專案應用的程度遠不如 BSD、GPL 等授權條款,不過由於 Apache HTTP、Android 平台核心部份與 ASF 旗下所有專案均採用 Apache-2.0 來授權,因此近兩年來,筆者在工作上發現,有較以往為多的人詢問 Apache-2.0 條款的內容,這些問題中,又以詢問應該要如何遵守 Apache-2.0 義務規定佔了大部分。為此,本文特別針對 Apache-2.0 的義務規定加以說明,並且模擬常見應用狀況,提供實際應用的著作權聲明範本,希望可以便利開發者了解 Apache-2.0 的義務規定(註二)。

閱讀全文〈利用 Apache-2.0 程式所應遵守的義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