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中文版自由開源授權條款「COPU 開源公共許可協議 v.1.0」草稿淺析

文章原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律專欄

感謝Lucien在本文寫作期間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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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China OSS Promotion Union, COPU,註一)發布了「COPU 開源通用許可協議 V.1.0(以下簡稱「COPU-1.0」,註二)」的草稿,整份授權條款由簡體中文撰寫而成,為全球第一份中文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因此本期的法律專欄將對 COPU-1.0 草稿做一個概要的介紹。不過由於中國大陸的用語跟台灣有所不同,為了避免辭彙轉換過程無法精確表達原簡體中文的詞意,因此本文在涉及說明 COPU-1.0 草稿內容時,將優先採用草稿中的用語,還請讀者自行參照本文末所附的辭彙對照表,來了解 COPU-1.0 草稿中辭彙相對於台灣的一般用詞(註三)。

【草擬背景與目的】

根據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官方的新聞稿(註四),由於中國當地社群對於既有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大多不了解,許多專案並不知道該如何選擇授權條款,而即使選擇了,可能也不是那麼切合該專案的狀況,導致在後來的運用上產生了一些問題;此外,目前常見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均是以英文撰寫而成,這對於中國大陸的社群成員來說並不容易了解,同時在商業運用上也發生過,因為企業審核英文授權條款的時間較長,而導致自由開源專案與企業的合作時程必須推延二個月的狀況。鑑於這些問題,因此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與北大法學院專家合作,制訂出 COPU-1.0 的草稿,一方面協議採用中文撰寫,解決英文所造成的隔閡問題,另外一方面,目前公開草稿內容、徵求當地社群成員意見,期望透過這樣的互動,來提升中國大陸社群對於智慧財產相關議題的關注。

由於期望這份協議未來可以被中國當地的專案加以採用,因此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之後將會發布條款的解釋文件,以輔助社群成員了解其中的內容。不過是否會發布英文版本以及申請開放源碼促進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註五)的認証,官方新聞稿僅透露會加以「考慮」,因此關於這兩點還有待觀察後續的發展。

【幾近於無的 copyleft 特性】

COPU-1.0 草稿是一份具有非常低度 copyleft 特性(註六)的條款,主要是因為 COPU-1.0 允許使用者為衍生軟件選擇授權內容的自由,所以極端弱化了 copyleft 的特性。相關的規定詳細說明如下(註七):

1、使用者散布未經過修改的被許可軟件時,必須提供全部的源程序,提供的方法 COPU-1.0 規定有三種,使用者可以從其中擇一為之。

2、當被許可軟件被加以修改、增加或刪除之後,就會產生衍生軟件,不過 COPU-1.0 並沒有強制規定衍生軟件一定要繼續採用 COPU-1.0,而是將這樣的選擇權利交在使用者手上,使用者可以選擇繼續採用 COPU-1.0 散布,但是也可以自由採用其他的授權內容(註八)。不過很特別的是,依照 COPU-1.0 的規定,只要是沒有被修改、增加的部份,單獨來說都是「被許可軟件」,並不會構成衍生軟件的一部份,因此被許可軟件跟衍生軟件是兩個分開的、彼此獨立的部份。舉例來說:最原始釋出的被許可軟件中有 A、B、C、D 四個部份,其中 A、C 被使用者修改後成為了衍生軟件,而 B、D 仍然是被許可軟件,即使 A、C 在運作上可能與 B、D 關係密切,但是 COPU-1.0 將其區分為衍生軟件跟被許可軟件,並分別適用不同的義務規定;這樣相同的修改情況,但若軟體是採用 GPL-2.0 釋出,極有可能因為 A、B、C、D 四個部份在運作上的關係密切,因此這四部份被視為一個整體看待,這一個整體是一個完整的衍生程式,無法切割,進而讓 A、B、C、D 四個部份都必須繼續採用 GPL-2.0 來授權。將被許可軟件與衍生軟件如此獨立區分,是 COPU-1.0 草稿非常特別的規定。

3、另外,COPU-1.0 明確規定兩種利用狀況不會產生衍生軟件,也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提供源程序的義務並不適用:

(a) 若使用者增加到軟件中的特定部份,是該使用者單獨的獨立作品,那麼這個獨立作品就不是衍生軟件,也因此,這個獨立作品完全不會受到 COPU-1.0 所拘束,使用者在散布時,並沒有提供源程序的義務;

(b) 第二種則是規定單純調用的狀況,並不會讓其他的軟件模組成為衍生程式:一個軟件模組若是為了調用被許可軟件,而包含了被許可軟件的部份調用信息時,這個軟件模組將不會因此而成為衍生軟件;反之,若被許可軟件為了調用一個軟件模組,而包含了該軟件模組的部份調用信息,也不會讓這一個軟件模組成為衍生程式。不過若是被許可軟件與軟件模組被編譯成為靜態調用狀態的話,這時候整個被編譯出來的程序仍然被認定為衍生軟件,未來散布的時候,使用者必須提供所有的源程序給第三方。

上述第 1、2 與 3 (a) 點的內容與 MPL-1.1 的架構規定非常類似,但是相對來說,MPL-1.1 清楚地點出獨立性的判斷基礎在於檔案,也就是當一個檔案被增加到 MPL-1.1 程式中的時候,若是這個檔案並沒有包含任何 MPL-1.1 程式碼的話,這就是一個獨立的檔案,不會受到 MPL-1.1 所拘束,散布時可採用其他的條款授權,但是 COPU-1.0 對於何謂「獨立作品」,或其背後所蘊含的獨立性,並沒有更進一步的說明或闡釋,讓這部份規定留下疑義。另外,第 3 (b) 點的內容則與 LGPL-2.1 相近,因為 LGPL-2.1 是一份針對函式庫所制定的授權條款,因此一個程式單純連結利用 LGPL-2.1 函式庫的話,並不會讓這個程式也成為 LGPL-2.1 的衍生程式,不過若該程式與函式庫一起形成一個可執行檔的話,這整個可執行檔仍然必須受到 LGPL-2.1 所拘束,因此可以看得出來,COPU-1.0 草稿在這部份的規定是與 LGPL-1.1 非常相近(註九)。

MPL-1.1 與 LGPL-2.1 皆是 copyleft 授權條款,其所具有的 copyleft 特性雖然不如 GPL、AGPL 這些條款般強烈,但是基本上其衍生軟體都必須受到原條款所拘束,使用者無法為其自由選擇授權條款。與這兩份條款架構與內容近似的 COPU-1.0 照理也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 copyleft 特性,但是因為 COPU-1.0 允許使用者為衍生軟件自由選擇授權內容,讓 COPU-1.0 的 copyleft 特性大幅度地減弱,幾近於無 。

【其他主要內容】

除了上述極端被弱化的 copyleft 特性之外,COPU-1.0 草稿中其他主要的內容還包括了:

1、專利授權。

若是被許可軟件與衍生軟件中應用到許可人所擁有的專利技術,則此項專利技術也授權給予使用者來應用,只要依照 COPU-1.0 的規定來利用軟件,使用者就可以無償地連帶利用許可軟件中的專利技術。

2、顯名義務。

如同其他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一樣,COPU-1.0 草稿也規定使用者不可刪除、修改許可軟件中的各項權利管理信息、署名信息與源程序中的注釋,除非使用者修改或刪減了源程序,為了配合這些修改、刪減,才可以相對應地刪除或修改署名信息或相關的注釋。此外,若使用者透過網路提供許可軟件的應用服務時,其雖然不需要將源程序提供給予服務使用者,但卻有義務在提供軟件應用服務的網站上或者是軟件的介面中,標示其使用了被許可軟件,而這項雲端應用時的標示義務,也及於衍生軟件。

3、文件與注釋保存義務。

對於被許可軟件所附隨的文件,以及在撰寫軟件過程中一併寫入源程序中的注釋,COPU-1.0 均相當重要這些文件資訊的保存。對於附隨的文件,COPU-1.0 規定使用者在散布軟件的時候,都必須要與源程序一併散布出來,不過若是在取得被許可軟件時,並沒有收到任何附隨文件的話,那麼使用者自然就沒有散布文件的義務。而對於源程序中的注釋,如同上述第 2 點所提到過的,除非源程序經過修改或刪除,否則使用者是不得擅自修改任或刪除任何注釋的內容。

4、提供 COPU-1.0 協議內容的義務。

如同 GPL、MPL 等條款,COPU-1.0 草稿也規定使用者在提供被許可軟件的同時,也必須要提供 COPU-1.0 協議的內容,不過對於透過什麼樣的方式來提供,COPU-1.0 草稿並沒有更細部的規定,因此解釋上,使用者可以自行決定提供的方式,例如提供 COPU-1.0 協議內容所在的網頁網址,也應該是合於規定的。

5、強制散布被許可軟件的義務。

在散布「衍生軟件」的同時,使用者必須要將未經修改的「被許可軟件」的源程序、附隨文件以及 COPU-1.0 協議內容也提供給予第三方。之所有會有這項規定,是因為 COPU-1.0 草稿規定被許可軟件、衍生軟件與獨立作品是彼此獨立的三個部份,在定義上並沒有互相重疊,這樣的設計讓使用者可以選擇單獨散布衍生軟件,而不散布被許可軟件。不過 COPU-1.0 草稿卻強制規定,無論衍生軟件採用什麼樣的授權條款,一旦使用者散布衍生軟件,同樣也必須將被許可軟件的源程序、附隨文件與 COPU-1.0 協議內容提供給予第三人,以增加被許可軟件的擴散度與能見度。

6、即時提供義務。

所有提供源程序、提供文件與提供 COPU-1.0 協議內容的義務,使用者都不得故意拖延,造成第三方無法即時獲得這些資料的狀況。

7、使用者失權不影響第三方所取得的合法授權。

使用者若是違反 COPU-1.0 規定時,所有原本所獲得的權利將會自動終止,但是第三方的權利並不會受到影響。

【草稿仍有許多待釐清或需要調整之處】

COPU-1.0 目前仍在草稿階段,有部份內容不清、需要被釐清或調整的地方。以下三點,是筆者認為幾項較為重要之處。

1、衍生軟件的定義不清。

GPL-2.0 所規定的衍生程式,是以一個整體運作的軟體為基本單位,MPL-1.1、MPL-2.0 則是以檔案為基本單位,此外,這些條款透過週邊文件的解說跟軟體專案的實務運作,讓使用者可以了解到,這些條款中的衍生程式是必須經過一定程度的修改之後才會產生的,僅僅只是參數的調教、或少數幾行的改變,原則上並不會產生衍生程式。

但是,COPU-1.0 草稿並沒有像上述條款的闡釋或說明,目前也還沒有釋出說明文件,因此單就草稿的文字來解讀,只要排除被許可軟件與獨立作品後,其他被修改過的部份就是衍生軟件,即使修改的幅度或品質是非常微量的。同時,對於何謂增加「部份」?何謂修改「部份」?何謂刪除「部份」?這些「部份」的基本計算單位為何,COPU-1.0 也沒有闡釋或說明,因此這個「部份」可能是個別檔案,也可能是具有特定功效的模組,甚至也可能是一個元件,未來在實際運用上,很有可能會產生使用者各自界定增加、修改、刪除與「部份」內涵的狀況,進而引發爭議。

此外,如同本文已經說明過的,COPU-1.0 草稿將衍生軟件與被許可軟件視為兩個分開、彼此獨立的部份來規定,這與現行一般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中衍生程式的概念大不相同,由於筆者並不熟悉中國大陸相關的法令規定,因此這個規定在其當地法規體系下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有待考究,不過由於 COPU-1.0 對於如何界定增加、修改、刪除與「部份」等概念並沒有說明或闡釋,而衍生軟件與被許可軟件分別適用的義務跟權利內容差異非常大,因此這種嚴格區分的規範方式,會讓何謂衍生軟件、何謂被許可軟件的爭議更為擴大。

2、COPU-1.0 在實質運用上的效果與 Apache-2.0 非常相近。

本文已經說明過,雖然 COPU-1.0 具有 copyleft 的形式架構,但是因為允許使用者自由為衍生軟件選擇授權內容,因此 copyleft 特性幾近於無。所以從技術上來說,只要使用者將整個被許可軟件修改過,使其整體轉變成為衍生軟件,就可以為其改用其他的條款來授權散布,甚至是不提供源碼的條款也可以,也就是說,只要將 COPU-1.0 授權的軟件稍加修改,整個軟件就可以改用其他任何的條款授權。這樣的結果雖然一方面有利於與其他自由開源軟體相容,因為使用者可以為衍生軟件採用 GPL-3.0、MPL-1.1 等等其他的條款授權,但是另外一方面,這樣的結果卻也讓 COPU-1.0 跟 Apache-2.0 這份授權條款變得非常相近,因為 COPU-1.0 草稿的內容皆可在 Apache-2.0 中找到對應的規定,只不過 Apache-2.0 的設計架構,是讓未經修改的軟體可以採用再授權方式散布,而修改過的條款則可以在遵守簡單義務的範圍內,與 COPU-1.0 允許衍生軟件可以改採其他任何條款授權的結果是幾乎是一樣的。因此筆者相當好奇,COPU-1.0 這樣的設計與規定,是否有什麼特殊的背景原因?

3、未明示不可撤回。

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具有不可撤回 (irrevocable) 的特性,幾乎已經是被各界所公認,因此在新近修訂的條款中,例如 GPL-3.0 與 MPL-2.0,皆會將這樣的特性在條款中加以明文規定,不過在 COPU-1.0 草稿中,並沒有看到類似的文字,稍有缺憾之感。

【結語】

COPU-1.0 草稿的部份規定,與目前常見自由開源授權條款有所不同,因此筆者相當期待可以看到官方發佈說明文件,來解釋這些文字規定背後的意涵,此外,也很期待可以在意見徵求程序,看到中國大陸社群成員關於這些內容的討論。不過,若暫時先將草稿內容的疑義放在一邊,筆者以為,從這次 COPU-1.0 草稿的發佈可以了解到,自由開源軟體對於全球的影響之深,即使是中國大陸也因此必須要正視相關的授權議題,甚至進而積極起草制定這份 COPU-1.0 草稿,無論目前草稿內容如何,但這種正視自由開源軟體的態度是值得令人高興的。因此筆者期待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可以早日發佈說明文件,釐清 COPU-1.0 草稿中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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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http://www.copu.org.cn/

註二:COPU 開源公共許可協議 v.1.0」草稿全文請見:http://code.csdn.net/news/2819902

註三:《COPU-1.0 草稿中文辭彙對照表》

以下辭彙依照筆劃順序排列

COPU-1.0 草稿用語             ->    台灣一般用語
(繁體中文/簡體中文)
==============================================================
信息/信息                           ->    資訊
衍生軟件/衍生软件            ->    衍生軟體、衍生程式
軟件/软件                           ->    軟體
許可人/许可人                   ->    授權人、著作權人、權利人
被許可軟件/被许可软件    ->    本軟體、原軟體
軟件模塊/软件模块            ->    模組
程序/程序                           ->    程式
源程序/源程序                   ->    程式源碼、源碼、原始碼
第三方/第三方                   ->    後手
署名聲明/署名信息           ->    貢獻聲明、貢獻資訊

註四:本段以下內容皆參考該篇新聞稿之內容,網頁連結如右:COPU 開源公共許可協議的官網,http://www.copu.org.cn/node/1378

註五:關於 OSI 以及其所維護的開放源碼定義說明,請參閱:開放源碼定義與開放源碼促進會
http://www.openfoundry.org/tw/basic-concepts/1447-2010-07-13-09-57-12

註六:關於 copyleft 概念的介紹,請參閱:什麼是”Copyleft”?,[http://www.openfoundry.org/en/faq/licenses/concepts-of-foss#k1q7。關於常見條款所蘊含 copyleft 特性的概要介紹,請參閱: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三分法,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105-2010-07-15-10-42-58

註七:本段相關的 COUP-1.0 草稿內容請參見第 2.4 條第 1 款、第 4.3.1 條 。

註八:不過若使用者採用非 COPU-1.0 授權散布衍生軟件的話,COPU-1.0 規定第 6 條的規定仍然繼續適用於衍生軟件,第 6 條主要是規定:當使用者因為違反 COPU-1.0 而喪失權利時,這並不影響使用者授予給第三方的權利。類似的規定在 GPL-2.0、MPL-1.1、MPL-2.0 中也可以見到,但是 COPU-1.0 將這樣的規定也適用在採用非 COPU-1.0 授權的衍生軟件中,則是少見的規定。

註九:本段所提及 MPL-1.1 與 LGPL-2.1 的特性,可以進一步參閱右列文章:從封閉到開放的副產品-MPL,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517-mpl;稍稍鬆綁的堅持-LGPL,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519–lg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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